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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質量如何鑒定?


建筑工程質量如何鑒定?建筑工程質量的鑒定具體分為四個方面:施工質量的鑒定;規劃、勘察、設計質量鑒定;成品質量鑒定和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程度鑒定,接下來法律快車編輯在本文就建筑工程的鑒定流程詳細介紹。


  一、施工質量鑒定


  施工質量鑒定一般發生在建設單位或開發商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之中。通常有三種情況會發現或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一是施工過程中竣工驗收時由監理或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發現。二是施工單位起訴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反訴施工單位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三是房屋購買者發現有施工質量問題。


  施工質量鑒定屬于現狀檢驗,鑒定人員沒有參與施工過程,無法直接對檢驗批準和分項工程做出評價。受檢測手段的限制,相當多的檢驗項目尚無法事后采用檢測方法進行復查。因而施工驗收資料是重要的鑒定依據。


  問題是發生方式質量糾紛的工程項目,其方施工質量驗收常常是合格的,甚至是優良工程,如何判斷驗收資料的真實性成為鑒定的關鍵。從工程實踐來看,如果所有驗收資料都無法采信,要鑒定一項工程完全合格幾乎是不可能的。鑒定人員在接受委托時最好讓原、被告雙方對竣工資料中沒有異議的部分加以確認,將方式質量的異議范圍盡可能縮小,并由雙方約定檢測的方法。


  對于單純的施工質量鑒定應該依據國家現行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應的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完成的施工內容,分別對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工程鑒定,確定是否合格。


  依據《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進行施工質量鑒定時,還要注意鑒定的時效性問題。《方式質量驗收標準》沒有明確規定該標準適用于竣工后多長時間以內,一般理解應該是投入使用之前,但不少質量糾紛是在使用一段時間后發生的,更有爛尾工程因糾紛拖延了很長時間,遠遠超過正常工程從竣工到驗收的時間間隔。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了解哪些指標隨時間會發生變化。幾何量如鋼筋間距、結構構件尺寸、混凝土蜂窩等一般不隨時間變化:混凝土、鋼筋、沙漿等材料強度一般在短時間內不會有很大變化;而砌體、混凝土的裂縫。鋼筋的銹蝕(屋蓋沒有完工、粉刷層未作)則與時間有很大的關系。


  二、規劃、勘察、設計質量鑒定


  規劃、勘察設計質量鑒定發生在業主或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中,勘察設計質量問題一般較難直接發現,通常都是由其他問題,如成品質量、工程事故牽涉出來。


  規劃、勘察、設計質量的鑒定依據是國家現行設計規范和勘察規范。同施工質量的鑒定不同,勘察設計質量的鑒定結果無法得出一個總的結論,只能對不符合規范條文的內容逐條列出,強制性條文和一般性條文。


  規范、勘察設計過程中的施工圖紙審查、消防審查和規劃審查等是在設計圖紙補正式采用前進行的,屬于事前檢查,旨在提高設計質量。由審查單位將不符合現行規范要求的內容反饋給原設計單位進行整改,帶有指導性的建設性,設計單位并不需要為設計欠缺承擔責任。而規劃、勘察設計質量的鑒定是一種責任追究。盡管兩者依據相同的國家設計規范,但在具體條文的掌握上應有所區別。規劃、勘察設計圖紙審查。除了對強制性條文須完全符合外,出于提高設計質量的目的,以建議條文也可以從嚴要求;但對于司法鑒定,沒有明顯違反設計規范,一般就不應視為過錯。


  三、成品質量鑒定


  成品質量鑒定一般發生在開發商與商品房購者之間的民事糾紛之中。盡管住戶發現房屋質量問題大多是從施工質量,特別是外觀質量開始,如屋面漏水、粉刷層脫落等,但房屋質量不僅與施工質量有關,還涉及勘察、設計質量。


  成品質量的司法鑒定需要分析質量問題的原因,以確定責任人,成品質量涉及到勘察、設計、施工、管理等各個環節,找出具體的原因成為鑒定工作的重要內容。


  四、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程度鑒定


  目前應執行《工業廠房可靠性鑒定標準》(GBJ144-90)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屯50292-1999),不宜公執行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建筑工程質量缺陷表面看可能是施工原因,但由于建設項目是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地質勘測單位、材料供應單位、監理單位等共同參與的,任何一方的過失,都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質量缺陷。


  1、鑒定的一般方法。


  其目的在天核實鑒定對象的基本事實,方法包括:


  (1)對地質勘察報告的檢查;


  (2)對設計圖的復核;


  (3)對影響安全性指標的施工質量檢查、檢測(如混凝土強度、砌體強度、鋼筋鋼筋檢測,構件截面尺寸復核,主體結構布置調查等);


  (4)對材料質量的調查;


  (5)對工程建設中管理與變更信息的調查。


  2、鑒定必須的資料。


  該類鑒定需提供的資料包括:


  (1)工程設計資料(應包括所有的修改及變更);


  (2)施工驗收資料(檢測數據、試驗報告、施工日記、分部分項檢驗資料);


  (3)地質資料;


  (4)監理資料;


  (5)變更指令。